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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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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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14人看过

1) 可抵押财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抵押人有权处分该财产,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和独立。

 

2) 可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权利

 

房地产: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两栋在建建筑物是指在建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二交通工具;3.建造中的船舶和飞机。

 

房地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了自下而上的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该条款对抵押财产作了广泛的定义。只要该财产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就可以抵押。

 

3) 增加“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4)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和公众协商获得的荒地和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经营权放开的条件下,可抵押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延伸到“农村土地”。虽然抵押财产中没有规定,但《民法典》第342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招标、拍卖、公众咨询等方式承包+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及其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5)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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