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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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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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所得房产合适转移所有权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759人看过

对于其他购买渠道而言,司法拍卖由于其价格优势及权威性,得到了不少网友的青睐。但是对于司法拍卖房产的权利转让、生效时间等要素都不够了解,甚至可能闹出其他事件。对此,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并作出解答。

某日,刘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门面房一间。半年后,法院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房屋内原有承租人范某两年内未交付任何租金直至搬离。为此,刘某主张以自己拍得该房之日算起向范某催要租金范某拒绝交纳全额租金,称应当自法院将房屋交付至刘某起计算并交纳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司法拍卖生效之日起便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无特殊约定,从该日开始,即应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范某在人民法院出具房屋归刘某所有的裁定的情况下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范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遂判决范某支付日期间的租金。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判决。
    普通的房产交易而言购买者取得所有权的一般为办理完产权登记即获得房产证时。但“法拍房”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却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导致物权产生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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