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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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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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付不达标可否要求对方退钱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31人看过

在我国,购房是一件终身大事,房子是家庭的载体,是经由一天的忙碌过后一个舒适的港湾,因此,与房屋配套的各项举措都得齐全,如果出现部分无法使用的情形都会导致生活舒适度直线下降。对此,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给出了一个案例并呼吁大家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某日,李某在某小区购买房产并业公司签订了停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公司同意李某使小区某一停车位。但由于区域规划问题,车位无法停下车辆,而购车位款也无法退回,李某无奈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车位购买金额为人民币十四万余元。原告李某已于当日支付完毕原被告双方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小区对该车位进行实地测量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时均未在对车位的规格尺寸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我国对车位设计的规范,该车位长度宽度均未达到车库设计标准的要求。故被告所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内容要求,应属违约。同时,因车位在设计上与国家标准所要求差距过大,均影响该车位正常使用,最终确认合同解除,法院裁定被告物业公司返还车位款,并按照2.75%计算利息返还
    由于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可以根据解除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撤销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法院确认合同的解除。当包含撤销请求的诉讼单副本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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