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对于交强险的规定,对于车辆事故的控制能力弱的人,属于事故中的“第三人”,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而具体的情况,我们请到了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对我们进行解答。
南某的职业为渣土车司机。某天南某驾驶车到达终点时打算下车办理交接手续。因其停车时操作不深,下车后车辆出现向前溜走的情况,南某欲制止不及,此时车辆与前车相撞,车门回弹,将南某挤伤。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南某全责。该车投保有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南某并非“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南某在对前车赔偿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南某是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但由于发生事故时,南某在车外,无法对车辆进行控制,应视为从驾驶人变为第三人,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南某承担理赔责任。
强制交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车上人员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与其他普通“第三者”没有实质性区别,在此类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种情况应尽量纳入“第三者”范围,因此本案保险公司败诉,其应当对南某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