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的房地产没有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便将房子进行了交付,受付人为王某。王某简单地装修了房子。随后,该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开庭。执行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多处房地产,包括王某所签收的房地产。王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本案涉案房地产执行的异议,请求暂缓执行本案涉案房地产。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申请人的一家建筑公司对王某占用涉案房地产提出异议,称竣工验收是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未经验收就交付涉案房屋的,属于非法交付。王某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理由是持有非法交付,并非合法持有。
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交的正式审查证据,王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王某作为购买人,擅自接管该房屋,可能导致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并实际占用涉案房地产;涉案房地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该房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非王某本人原因。综上所述,王某对涉案房地产的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地产暂停执行。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通过验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收到后,购房人可能对以后可能出现的质量责任和使用风险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认的是,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它已经实际占用了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