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出生的胎儿而言,部分学者认为,胎儿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益,且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代为行使。但是对于未出生的胎儿,该权利如何行使呢?对此,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
陈某驾驶货车经过某无名道理行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将车辆侧前方行走的钟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陈某负全责。在商议陈某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钟某的父母主张陈某赔偿“未出生婴儿的抚养费”。原来钟某与林某在一起同居多年,未领取结婚证,钟某死亡时,林某已经怀胎3个月。陈某认为小孩尚未出生,拒绝赔偿该项抚养费。
本案中,钟某未与林某领取结婚证。关于胎儿抚养费的部分应当在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若出生后婴儿未活体则可依法享有赔偿权,否则可不享有相应权利。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保护规定。因此,对于该婴儿的抚养费,应当待其出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
出生后的婴儿,对于自己尚未出生期间自身或父母受到的损害,法律认为其依法享有损害补助权,但由于胎儿或婴儿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监护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