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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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具有抚养费请求权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对于未出生的胎儿而言,部分学者认为,胎儿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益,且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代为行使。但是对于未出生的胎儿,该权利如何行使呢?对此,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

陈某驾驶货车经过某无名道理行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将车辆侧前方行走的钟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陈某负全责。在商议陈某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钟某的父母主张陈某赔偿“未出生婴儿的抚养费”。原来钟某林某在一起同居多年,未领取结婚证,钟某死亡时,林某已经怀胎3个月。陈某认为小孩尚未出生,拒绝赔偿该项抚养费。
    本案中,钟某未与林某领取结婚证关于胎儿抚养费的部分应当在胎儿出生后再继续审理。若出生后婴儿未活体则可依法享有赔偿权,否则可不享有相应权利。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保护规定。因此,对于该婴儿的抚养费,应当待其出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

出生后的婴儿,对于自己尚未出生期间自身或父母受到的损害,法律认为其依法享有损害补助权,但由于胎儿或婴儿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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