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是老乡,方某与赵某为亲戚。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通便找到赵某要求借钱。经赵某介绍,方某在赵某的陪同下找到王某提出借款5万元。原告王某考虑到多方之间,遂予同意,王某向方某交付现金5万元,方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王某要求赵某持借条向方某催款,但赵某不慎将借条灭失。日后王某、赵某前往方某家索要借款,方某否认欠款事实,双方产生争执,随后方某报警。王某将方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借贷属实申请赵某证言充当证人出庭。赵某所说证言为关键性证据,赵某与王某具有亲属关系,按照常情应当偏护被告,但该案并未如此,本案中,赵某为原告方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被告也在后续庭审中确认此事。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借据灭失,但不可由此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故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5万元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确认。即使借条已经丢失,无法证明借据所记载有关利息的事项,但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全部利息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需综合评判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凭一张借条或者只是借条灭失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明,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双方关系的重要凭证,一定要注意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