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武汉合同纠纷率是表示,部分理由不得作为用人单位降低员工福利待遇及工资标准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
罗某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日,罗某经医院诊断已怀孕一月余。其间,某公司曾两次派遣罗某出差,其中一次为罗某主导并持续参与,另一次非其本职工作。罗某结合具体状况,在与公司积极沟通,寻找替代解决方案拒绝了公司的出差任务。后,某公司以罗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罗某认为,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怀孕的现实情况,强行安排出差任务,不符合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各类工资、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为限。虽然按照公司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即为重大过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罗某正在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因此,尽管罗某拒绝某公司相关工作安排,但是,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且罗某对于工作已做出妥善安排。综上,罗某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罗某的行为亦未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某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