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款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也视同工伤呢?武汉著名劳动工伤律师认为,这类事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和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某公司与蓝某签订劳动协议,蓝某在某公司内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某日,蓝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两日后,医院宣布蓝某死亡。蓝某妻子就上述事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某公司不服,以蓝某家属在和蓝某病情好转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蓝某的生命权,蓝某的死亡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蓝某的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蓝某是在岗时突发疾病送医;其次,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故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鉴于“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为避免家属不再对劳动者进行积极抢救,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客观需考量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主观需考量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