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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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代孕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十七)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国际贸易 |1095人看过


1.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专门项目从 2010 年开始就对跨国代孕这个现象进行了
持续的研究和调查。该会议是计划制定关于亲子关系的统一冲突法公约或者是关
于整个跨国代孕整体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通俗来说就是采用冲突方法规制跨国代
孕安排。但具体的冲突方式可能在指向的法律适用后所导致的跨国代孕结果具有
不确定性,从而很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
 当然在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在推动的过程中,应该主要关注我国自
身的利益。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一旦我国逐渐认可代孕合法化后,我国的地下
代孕市场很可能会光明正大的涌现出来,可能在代理孕母方面我国会是大量的输
出国,代理孕母的剥削可能是最为严重的。因此我国在参与推动国际私法统一实
体规范的过程中,应该对此进行重点规范。值得欣喜的是,在最新的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1 日,亲子/代孕项目第 6 次专家组会议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
开,我国霍政欣教授全程参加了该会议。该会议围绕《承认关于亲子关系的外国
判决公约》的草案、《承认因跨国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外国判决的议定书》剩余
条款进行了讨论。专家组还对代孕三方主体地位、中介机构在跨国代孕中的定义
以及儿童间接管辖权进行了讨论。可以说这是我国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
进跨国代孕的一大实践。
 2.努力争取跨国代孕的区域合作
相比较制定跨国代孕的国际公约,争取双边或者多边的区域合作是更为容易
进行的项目。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欧洲参与该公约
的缔约国在区域性的范围内进行约束。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模式,按照自身地理
位置的区域优势,和周边东南亚国家进行区域合作,周边很多东南亚国家都是跨
国代孕的输出国。如果能够寻求区域合作,那么对于我国公民涉外进行代孕来说,
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是有保护的。
 当然,在争取和这些国家进行区域化的合作的时候,我国也应该明确自己的
态度,在双方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下,我国应坚持保护有意向父母的立
场。主要是因为我国当事人主要基本上都是以意愿父母的身份进行跨国代孕的,
因此要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结语
跨国代孕现象的出现,是时代高速发展和社会多样性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
展速度之快是出乎意料的。跨国代孕不仅仅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和各
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私法在未来如何协调这样的新兴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跨
国代孕作为包含财产性质和人身性质的特殊性现象,各国的态度截然不同,处理
方式和结果也是大相庭径。在立法方面,欧洲国家关于跨国代孕现象的理论研究
和实务操作经验比我国丰富很富很多,但整体上也还是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在监
管机制、执行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国际上,现阶段还没有国际私法的统一标准,
也缺乏各国之间或者各区域之间的相关合作框架,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相关统一的
公约,立法上的缺失使得代理孕母和代孕儿童的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对于我
国来说,完全禁止代孕是无法解决我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跨国代孕的。因此,我
做应在坚持子女最佳原则上,有限开放跨国代孕,同时加强和推动国际合作,早
日为跨国代孕这一现象形成统一国际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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