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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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一)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866人看过

内容摘要 :冷冻胚胎作为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在解决生育困难的重要环节上,产生了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目前已成为学界热议的焦点。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纠纷案引发了学者之间的激烈讨论与思考。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界定难,以及由此延伸出的立法空白、司法混乱等若干问题,暴露出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空缺,同时也说明了展开对冷冻胚胎法律规制的研究的必要性。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制,一方面应细分优化各类情境条件下冷冻胚胎的处置原则,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人们不得不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高强度压力,生育年龄逐渐推迟。另一方面,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社会生活的变化,已经以主动或被动的方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育。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仅不孕不育者就高达 690 万,还有近 3000 万人面临生育障碍。医学科技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人类文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人类生育方式的选择。而生殖辅助技术作为攻克不孕不育问题的利器,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繁衍后代的“希望”,但也由此产生诸多前所未有的纠纷与社会问题。

一、问题的引出

2014 年,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纠纷案,便是一例因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不清而产生较大法律争议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权利归属和v>处置规则的深入探讨。在该案件中,沈某与刘某因生殖障碍,选择人工辅助生殖并冷冻了数枚胚胎,并与医院签署了协议,同意冷冻胚胎由医院按相关要求代为处理,若超过了保存期限,就表示沈某与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然而二人不幸在车祸中丧生,因而双方父母和医院之间对胚胎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大相径庭。一审法院所秉持的观点是即使胚胎尚未发展成为生命体,但是有一定的伦理道德特征,因而不得成为继承的标的,胚胎不可由夫妻双方父母继承。而二审法院认为,出于胚胎具有已故夫妻的血脉特征这种伦理道德的考虑和顾及失去子女的老人需要精神寄托的现实,遗留下的冷冻胚胎可以由已故夫妇的父母继承。该案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论。这其中二审的判决以符合法理契合社情民意的方式兼顾各方利益,其通过富有创造性的给予冷冻胚胎一定的新法律属性而达到法理结合的客观审判结果。但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适用规则等方面,理论尚未达成共识,仍存在巨大争议。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去界定人体冷冻胚胎的性质。虽然 2003 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等,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胚胎赠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内容,但其规定所适用的范围较为单一而未提及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等问题。a 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仍属空白,具体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目前学界,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位并未达成一致,具体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一)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主要学说

第一,主体说。持有冷冻胚胎应作为民事主体观点的学者认为,冷冻胚胎存在日后成为生命体可能性,出于对人生命尊重的考量,可将其视为民事主体予以保护。但是将其视为主体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冷冻胚胎还并未发展成自然人,在未将其复苏之前只是具有发展成为生命体的可能性,从医学上对于最初生命体形成的时间来看为时尚早。其次,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自其出生之日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若在冷冻阶段就视为民事主体,那就意味着不得抛弃或者销毁冷冻胚胎。然而,目前我国选择冷冻胚胎为日后生育v>所用的群体在不断增加,但并非所有人最终都会选择此种人工生殖的手段,且在实践过程中一般都会冷冻不止一枚胚胎以供备用,这便产生了一定数量弃之不用的胚胎,若将其视为民事主体,则对于放弃冷冻胚胎此种人工辅助生育方式的群体而言,此行为便是遗弃 ;对于因保存了过多弃之不用的胚胎只能作销毁处理的医院而言,此行为便是和杀人无异。可见,将冷冻胚胎定为民事主体的观点不论是放在医学对于生命体的界定下还是在法律对民事主体保护的相关规制中都不具有现实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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