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体现了政权管控及律令制定与实施的极度相关性
唐朝后期,由于政府没有制定专门的涉外婚姻法律,而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又是复杂多样的,“化外人”制度已不能独立解决相关问题。某些地方官员为了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稳定,制定了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涉外婚姻政策与制度。一些沿边地区政府为减v>少涉外争讼,下令禁止胡汉通婚,如《新唐书》卷182《卢钧传》记载,卢钧任岭南节度使时,“蕃獠与华人错居,相 婚 嫁,多 占 田 营 地 舍,吏 或 扰 之,则 相 挺 为乱。钧下令蕃华不通婚,禁 名 田 产,阖 部 肃 一 无 敢犯。”虽然短期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质上却是唐后期政权衰落导致的法制退步的一种表现。
四、唐代涉外婚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直接因素
1、人口因素。
我国封建时代以农耕经济为主,采用精耕细作的生产模式,唐时筒车和曲辕犁出现,极大地解放了劳动力,但人仍然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同时经过战乱,唐初人口稀少,政府比较注重人口数量的增加。涉外婚姻制度的设计首先防止了劳动力或者潜在的劳动力外流,使农业生产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同时也鼓励涉外通婚和生育,提高人口的增长率。唐代的发展,经历了从隋朝的废墟上重建,一路向上直至唐玄宗时候达到顶峰,又经安史之乱逐渐衰落的过程。唐代人口的变化,与整个唐代的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也有一个由少至多又衰减的曲线,呈现出马鞍形。
2、税收因素。
唐初处于战后的恢复期,百 废 待兴,经济低迷,国家的赋税收入较低,农业能缴纳的赋税有限,商业也是国家赋税收入的重要来源。所 以,涉外婚姻法律的制定要同等地保护在唐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既要高效地解决纠纷,也使外国商人安心开展商业活动,从而提高了唐政府的赋税收入。
3、军事因素。
在冷兵器时代的唐,人不 仅 是 经济上的生产力,更是军事上的战斗力。经过连年战乱,唐初人口明显减少,抑制人口流失对于农业经济具有重要性的同时,同样,人作为军事上的主要战斗主体更不能流失,否则会对唐政权形成潜在的安全威胁。因此,唐政权在允许涉外通婚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禁止和限制条件,以保证国家安全。
4、外交因素。
和亲由于其目的的特殊 性,不 受一般国内法律的调整,但其与政治的联系最为密切。当各国间需 要 互 相 拉 拢 关 系、安 抚 对 方、寻 求 和 平时,和亲会相 应 变 得 频 繁;当政治目的不能实现之时,和亲的意义同时也就丧失,和亲的数量自然就会减少。
(二)间接因素
1、李唐皇室血脉因素。
“一家仁,一国 兴 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事实证明,在世界历史上,一国统治者的性格、气质、生活背景等会极大的影响国家管控的政策和发展方向,唐在这点体现尤为明显。李唐皇族是带有明显“胡化”基因的统治者,正所谓“唐源流出于夷狄”,是南北朝时期民族融合的结果。鲁迅也曾有 言:“唐 室 大 有 胡 气。”李 唐 皇 族 体 内充满了北方原少数民族的血液,高祖李渊的母亲独孤氏是鲜卑人,太宗李世民的母亲窦氏是匈奴人,高宗李治的母亲长孙氏是鲜卑人,也就是说李渊有二分之一的汉族血统,李世民只有四分之一的汉族血统,李治则仅有八分之一的汉族血统,唐代的其他皇帝、皇子、公主等出自胡母者更是大量存在。皇室血缘上“胡”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政策和制度。同时,唐之前王朝隋直接继承于北周的鲜卑族政权,更是充满“胡气”,因此唐政权对待婚姻、对待外民族实施开明和开放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也许正是李唐皇族自身的胡人血统,才使太宗皇帝语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进而在政策的制定上坚持“夷夏平等”,保护在唐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化外人”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2、社会文化教化因素。
唐代涉外婚姻制度的各种影响因素其实是相互联系的,最终作用于社会,会对普通群众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进而形成涉外婚姻关系成立的群众基础。首先,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唐代的汉族其实是以汉族为父系,以鲜卑等族为母系的新汉族,胡人开放、不重礼法的性格对该时期的汉人影响较大,普通群众不介意与归化的少数民族通婚,也不介意与来自更远的地方甚至长相有明显差异的外国人结婚,此为唐代涉外婚姻大量存在的群众基础;其次,历经战乱动荡,李唐皇室深知调整好民族关系的重要性,既然皇帝不分夷夏“独爱如一”,百姓参与涉外婚姻也就更无后顾之忧;而且,随着唐代的对外开放与快速发展,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习俗等信息在唐广泛传播,与汉族文明相互交融,使民众的视野更加开阔,民众对待涉外婚姻自然持积极态度;最后,唐代社会存在大量的外国人,禁止其与汉人通婚不仅会产生社会隐患,而且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正如史学家吕思勉所说:“唐代异族入处内地者甚多,安能禁其婚娶,此势所不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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