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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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二十一)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17人看过

结 语
《法律适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该法第三章规定
的是涉外婚姻家庭中法律关系的适用。第三章的第 26 条规定:“协议离婚,当
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此条规范引入了意
思自治原则,允许夫妻进行选择法律,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相比之前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外离婚的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协议离婚的具体适用情形,这导致了法
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出现了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夫妻财产关系、诉讼离
婚混淆的现象。同时,法律也并未对协议离婚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规定,使
得涉外协议离婚在准据法选择方面存在法律选择方式不明确、选择无效得法律适
用不明确和准据法选择范围的限定等问题。追根究底其原因在于协议离婚和离婚
协议区分不明和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不明两方面,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
提出了个人的浅显见解。
基于不同的基本国情,各国对协议离婚的规定也不一样。在国际交往日益加
深的现代社会,探究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一方面,不仅有利于减少我国司
法实践在操作中产生的分歧,有助于司法案件的解决,统一私法对此的理解,另
一方面,还有利于我国协议离婚在外国以及外国协议离婚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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