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内部后果”是指合同在合同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注意:这里说的“有用、无用”与“有效、无效”并不等同,但有直接关系。
1.合同基本无用:无法达到当事人目的或“有害”。
合同没有约束力、无法实际履行等,总之完全无法达到当事人的目的,甚至可能导致赔偿。
“外部后果”很重的合同,往往被认为无效,也难以达到当事人目的。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违法的服务;如果乙方不服务,甲方也难以起诉。
例如,涉嫌欺诈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可能导致三倍赔偿,这就是“有害”的内部后果。
2.合同部分有用:部分内容有效或达到部分效果。这里面又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部分条款无效,部分条款仍有效或会被法院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不上社保,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此时劳动者仍可投诉要求补缴(相当于约定不上社保是无效的),但是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要求返还补偿(因此仍有一定作用,用人单位并非白白支付补偿)。
第二种:合同无效,但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能起部分作用,或者因实际交付等事实上能发挥一定作用。
例如,在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虽不至于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有过错的,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2010年重庆市第一中院审理的“樊某与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所谓“人事保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法院仍要求保证人在其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这也间接实现了担保的目的。
3.合同基本有用。
这里面也可分为:
第一种:合同虽然违法,但法院并不会认定为无效。
例如,当事人间的交易在超过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其合同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合同虽然无效,但法院仍会参照合同条款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实现当事人的主要目的。
例如,根据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合同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情况下,承租人请求承租人按照先前约定的租金来支付使用房屋的费用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对于出租方来说,只要支持租金,基本上就已经达到目的了。
另外,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类合同,也常常见到这样的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的挂靠经营合同无效,但因“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等原因,仍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种:合同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整体交易结构对我方有利,基本上能实现我方目的。
例如,让与担保中(先买卖并交付,还款后再回购),虽然法律上并不支持取得所有权,但事实上已经基本能实现我方(出借方)取得担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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