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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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06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是指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人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二手房交易,并非商品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则。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通常以“认购书”“订购书”“ 预定书”等形式,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且买受人往往以“认购金”“订购金”的名目向出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商品房的认购、预订等协议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的认购金,性质为购房款。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并未具体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是以未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约定的内容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认购书之“本约”。买受人支付的认购金,性质则为“预约定金”,即担保认购书履行的定金。

出卖人因具备以下情形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出卖人把房子卖给一个人又卖给他人,并向一个买受人过户登记的,另一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出卖人将安置补偿房出卖给第三人,向被拆迁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向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的,则被拆迁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出卖人将抵押给第三人的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或将出卖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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