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是指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人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二手房交易,并非商品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则。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通常以“认购书”“订购书”“ 预定书”等形式,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且买受人往往以“认购金”“订购金”的名目向出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商品房的认购、预订等协议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的认购金,性质为购房款。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并未具体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是以未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约定的内容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认购书之“本约”。买受人支付的认购金,性质则为“预约定金”,即担保认购书履行的定金。
出卖人因具备以下情形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出卖人把房子卖给一个人又卖给他人,并向一个买受人过户登记的,另一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出卖人将安置补偿房出卖给第三人,向被拆迁人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向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的,则被拆迁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出卖人将抵押给第三人的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或将出卖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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