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依然可以按照原来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承租直至租期届满。对于第三人而言,意味着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时,即发生了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中,第三人取代了出租人的地位,成为承租人的新出租人。
凡承租人不以房屋租赁为限,均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房屋承租人,不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受到“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动产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因此,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予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主张按照原有租赁条件继续承租。
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法院的执行,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押权、查封扣押对于承租人的限制,仅仅是对“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的限制。纵然是在租赁房屋因抵押、扣押而被拍卖、变卖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依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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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的转账还可以被追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