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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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39人看过

第三人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依然可以按照原来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承租直至租期届满。对于第三人而言,意味着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同时,即发生了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中,第三人取代了出租人的地位,成为承租人的新出租人。

凡承租人不以房屋租赁为限,均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房屋承租人,不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受到“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动产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因此,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予第三人时,承租人只能主张按照原有租赁条件继续承租。

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因抵押权的实现,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恶意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法院的执行,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押权、查封扣押对于承租人的限制,仅仅是对“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的限制纵然是在租赁房屋因抵押、扣押而被拍卖、变卖的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依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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