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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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瑕疵担保的异议期间怎么计算?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626人看过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还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占有置于买受人之下,并确保标的物的品质、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出卖人违反“ 交付标的物义务”,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数量上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 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承担着“移转所有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任何一项义务未履行,均会导致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又称检验期间、保质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标的物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方能够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当事人对于异议期间的约定,在如下两个方面受到法律的干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太短买受人在此期间内难以完成对物品的全面检验第一,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依然有效,但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第二,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所确定的“合理期间”。如果存在法定标准的情形第一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或保证期间要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短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为准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或保证期间要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长的,以当事人约定的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主观标准为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 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客观标准为2年。即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异议的,之后不得提出异议。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如果买受人签收的确认单或送货单等载明了相关信息标的数量型号规格),推定买受人进行了检验但是仅就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并予以认可,买受人不得再对标的物的数量不足、外观瑕疵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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