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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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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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证据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往往未经借款人同意,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借款人对贷款的确认、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

 

有一天,泉某某鲁某借了5万元钱,商定了利率和期限。贷款到期后,泉某没有偿还本金,但直到2019年10月才偿还利息。后来,泉某因故去世。鲁某一再向泉某某的家人索要欠款。泉某的家人不承认欠款,拒绝偿还。在绝望中,鲁某将权的父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

 

鲁某向法庭提交了泉某鲁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泉某在有生之年一直在偿还利息,并提交了鲁某泉某的妻子之间的通话记录,证明泉某的妻子知道借款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声称不认识原告鲁某,不知道贷款情况,也不知道泉某的电话和微信账号,因此他们没有盘问微信转账记录;应当承认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为非法证据,不予接受。

 

庭审后,法院认定,泉某向原告鲁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作为权的妻子、孩子和父亲,他们应该知道权的电话号码、微信和其他个人信息,但四名被告拒绝盘问,并以不知道上述信息为由放弃盘问权,他们应承担放弃盘问权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可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说,录音是非法获得的,但没有证据证明,泉某的妻子承认录音是真实的,因此法院承认了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贷款的真实性。既然泉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泉某某的债务。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四名被告被勒令在继承泉某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对鲁某5万元贷款和利息。

 

取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不得被法院采信。本案鲁某私自录下的电话录音,虽然在广义上是非法证据,但不符合规定。如果不承认案件的事实根据,记录的真实性已得到本案被告人的承认,没有严重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通过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方式形成或获得,因此,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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