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叔在超市购物时,取了一袋鸡腿装袋后未付账打算径直离开。超市工作人员黄发现并封锁了它。双方就是否支付价款发生争执,然后前往超市二楼的办公室处理此事。在谈判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实质性冲突。不料,付大叔突然从办公室的窗户转出,沿着二楼外狭窄的设备架走去。然后他从二楼跳到卡车顶部,然后从卡车跳到地面,导致多处骨折。付大叔觉得自己老了,不记得该不该付钱了。当他被工作人员困住时,他很紧张。他打开窗户,导致自己受伤,并花费医疗费用进行治疗。因此,他起诉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
法院认为,付大叔与超市之间没有身体冲突。超市的工作人员只是阻止付大叔直接离开。在发现付大叔没有支付鸡腿的价格后,他无法以适当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反,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二楼的窗户走了出去,做出了危险的行为。因此,超市处理付大叔的一系列危险行为并最终受伤并没有过错,这应该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行为。造成付大叔伤害的行为,是他自己从二楼窗户出来,采取一系列危险行为的非理性方式造成的。付大叔受伤后,超市报了警,随后付大叔被送往医院。超市也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超市及其员工没有侵权行为,超市及其员工的行为与付叔叔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总之,法院不支持付大叔的要求,判决驳回了付大叔的所有要求。
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下,超市对付大叔的突然行为无法预测、劝阻,也没有过错。超市与付大叔的谈判并不违法,与付大叔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