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刘小吟律师团队结合多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原创的内容,版权归刘小吟律师团队所有)
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最为常见的是婚内出轨,可见婚内出轨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是极大的,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相互忠诚的义务”的规定。
在团队办理的婚姻案件中,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至少占比60%以上。在与当事人沟通中,有些当事人经常会问“一方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2014年10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婚外异性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得知此事后,2019年11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刘某婚内出轨构成重婚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最终判决为双方离婚,但由于李某提交证明刘某出轨证据不足,所有法院未判刘某构成重婚。
案例分析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其中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为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虽未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构成重婚:(1)与配偶办理结婚登记,又与婚外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2)与配偶办理结婚登记,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主张刘某婚内出轨构成重婚,应提供刘某与第三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或刘某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否则李某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上,婚内出轨不一定构成重婚。生活中,由于婚姻登记已实现全国联网,法律上的重婚较为少见,更多地是事实上的重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婚内出轨构成重婚,从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举证另一方和第三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或另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如亲友、邻居、同事们的证人证言等,以便支持诉求,该部分证据有的是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有的是需要律师代为调取。
法律是救济途径,如在婚姻中发现对方有出轨的情况,有效的沟通,以及对婚姻的责任,才是真正保证婚姻能走下去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