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刘小吟律师团队根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的经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书写出来的文章内容,文章内容为原创,版权归刘小吟律师团队所有)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双方权益的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结合实践中常见纠纷,就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的问题简要提出以下六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形式
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合同中还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劳动合同都含有试用期条款,但约定内容却不一定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培训和服务期的约定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劳动者上岗前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许多用人单位会通过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劳动者随意离职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限定在两种情形:服务期违约和竞业禁止违约。即使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扩大违约金范围,也会构成无效条款。
综上,在劳动关系建立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做好劳动关系风险把控的第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