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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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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在离婚中怎么分配?(xx虚拟受限股案)

发布者:刘小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刘小吟律师团队亲办,本文内容为原创,版权归刘小吟律师团队所有。)

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财产分割也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应如何分配该股份作出了简要规定。

 

     本文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简单分析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处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份这一问题。

 

想要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享有的股份,前提是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1.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司股份;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公司股份,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3.股份原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方表示将其赠与另一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赠与合同中未约定该股份为另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该股份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或妻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的特点,因此,离婚案件中,如何具体分割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的公司股份,视不同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夫妻双方都是该公司的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相互转让公司股份不受任何限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 夫妻仅一方为公司的股东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情况又细分为二种情况:第一种,夫妻双方协商,股份归登记一方所有,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二种,夫妻双方协商,夫或妻转让一半的股份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份,那么夫妻双方可就该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上面只是简单介绍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割时的一般处理原则,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员工虚拟受限股的分割方式又有其不同之处,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本文为助理汇总团队案例编辑,如想了解详细内容,请咨询团队负责人刘小吟律师(电话或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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