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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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案例(四)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92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婚姻房产案例(四)

夫妻共有的房产必须要两人同意才能抵押吗?

案例:

陆先生与董女士结婚后省吃俭用,终于购得一套两居室商品房。房产证上登产权人为陆先生,共有人为董女士。后来,陆先生与几个朋友合伙开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过来,陆先生想用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但其妻子商量后反对,无论陆先生如何解释,终究未能取得董女士同意。陆先生认为产权人是自己,自己可以随意处置。请问,陆先生可以不经过妻子同意办理抵押贷款吗?

案例分析:

陆先生不经过妻子同意是无法实现抵押贷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陆先生与董女士是房产的共有人,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分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陆某未征得其妻子同意,是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即使办理了也是无效的。

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

“第十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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