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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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案例(一)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95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婚姻房产案例(一)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购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余某近年三十了还不肯结婚,其父母非常着急,于是父母二人对余某说,如果他能够尽快结婚,他们将出资为其购买一处新房。不久,余某经人介绍,有了女朋友。父母也非常满意,并兑现了承诺,为余某购置了婚房。问,余某与其女友结婚后,其房产属于余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司法解释说明了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余某的父母是在余某结婚前为其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结婚后余某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将该房屋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应当认为对余某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余某的个人财产。即使这个房子是余某父母二人在其结婚后买的,如果将房产仅登记在余某个人名下,也是余某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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