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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丁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6次举报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机动车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出借、租赁等等,本文主要阐述机动车在出借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一般情形而言,机动车所有人是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但也有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目前明文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如有上述几种情况之一,机动车所有人应果断拒绝出借,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将会被牵涉进法律纷争之中,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基于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来避免


相关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

第九十条 【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过错认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丁涛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任诉讼事务部骨干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成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