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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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丁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9次举报
2017-05-24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可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份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即可以自行拟定(可委托律师拟写),也可以在民政部门领取固定格式的协议样本进行填写。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的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或为了节省律师费而选择后者,以至于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漏洞百出,进而大大增加日后引发法律纷争的可能性。

二、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 双方必须明确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三)在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针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四)其他相关事项。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关于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的约定。

三、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署离婚协议后,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签署完离婚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书。只有这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才会被解除。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受到国内影视剧的影响,加之缺乏法律知识,便误以为只要一经签署离婚协议,婚姻关系便可解除。此外,随便提及一下,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正如本文所言的离婚方式;二是诉讼离婚,即在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抚养权问题主要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的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如何实现等问题。针对上述内容,最容易产出纷争的是抚养费的支付以及探望权的实现。

1、抚养费的支付

此处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在离婚协议里未就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时间做出约定,例如仅约定在“每月月底支付”或“每月月初支付”;二是未对逾期支付抚养费约定违约责任。

实践中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拒不按协议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直接抚养照顾子女的一方深感无奈。

为此,建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例如明确约定为“支付时间为每月5日“;同时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金,以增加其违法成本,达到法律威慑的作用。

(延伸阅读:法定抚养义务的截至期限:《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例如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2、探望权的实现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给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但这一权利在实务中实现的现状却不是很理想,其中很大一部分因素就是在离婚协议签署时未就探望权的行使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探望的方式、探望的时间等等具体性的问题。

为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就探望权的行使做出明确约定,比如探望的时间、方式、次数,以及探望时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等等问题。但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所有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均应在“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比如房产、股票、银行存款等等,限于本文篇幅原因就不在此赘述。需要提醒一点的就是在离婚协议里应当将所涉财产一一列明分割比例可由协议双方自主商定。比如涉及房产时,切忌仅写“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甲方所有”,而应该写明该房产具体的地址(****省*****市*****县/区*****小区****栋****单元*******号)、房产证权证号。同时,针对房产、汽车等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应明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

此外,当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以及合伙企业中资产的分割时较为复杂,此时建议委托律师予以协助。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既然夫妻双方同意以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状况的认识是一致的,否则协议离婚是无法顺利进行的。此时,夫妻双方完全可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进行自主商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条款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以外的债权人而言不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亦可向夫妻俩一并主张债权。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关于其他事项,最常见是的关于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户口的迁移问题。户口对于中国人来说有多重要,这里就不多说了。 实务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拒绝配合为子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情况。 就目前而言,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单独请求一方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鉴于此,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方负有协助自己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相关事宜的义务,或者负有协助自己一同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相关事宜的义务,并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或截至日期(具体如何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五、结语

离婚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将会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十分慎重,在自己难以确定协议内容是否将会对自己权益造成损害时,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予以协助。


                                                                                                              丁涛律师  

                                                                                                        2017年5月23日


丁涛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510837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151083705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