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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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晓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前郭XX)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以下简称省物测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省物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1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前郭XX不承担利息损失。上诉理由:1、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省物测队签订《测绘合同》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故利息损失无约定依据。2、省物测队按照银行利率主张,法院按照年利6%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支持利息损失,属法律适用错误。3、即使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利息按照年利6%标准计算,但保护的起算点,可以在省物测队主张还款之日,即起诉日2019年9月6日开始计算。
省物测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省物测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前郭XX立即给付省物测队测绘工程款214000元,并自2011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前郭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日,省物测队与前郭XX签订了《测绘合同》,合同约定由省物测队向前郭XX提供测绘服务,测绘工程费XXX元,测绘费用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结算完毕。2011年1月27日该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前郭XX支付测绘费850000元,尚欠214000元未付。经省物测队多次索要,前郭XX推拖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2010年4月1日,吉林省XX公司与前郭XX签订了《测绘合同》,合同约定,由吉林省XX公司向前郭XX提供测绘服务,测绘工程费XXX元,测绘费用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2011年1月27日该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前郭XX支付测绘费850000元,尚欠214000元未付。2015年7月8日和2016年12月8日,前郭XX对吉林省XX公司发送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中记载的尚欠测绘工程款数额214000元予以确认。2017年5月7日,吉林省XX公司经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2018年8月16日,前郭XX为省物测队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测绘工程款21400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完毕。逾期后,前郭XX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省物测队主体是否适格;二、《测绘合同》对支付工程款利息无约定,省物测队主张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是否成立。根据双方所举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依次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签订《测绘合同》的主体为吉林省XX公司与前郭XX,而吉林省XX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且根据前郭XX为省物测队出具的《承诺书》记载,前郭XX对吉林省XX公司更名为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也是知晓的,因此本案主体适格;二、关于《测绘合同》中对支付工程款利息无约定,省物测队主张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是否成立的问题。《测绘合同》约定“测绘费用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而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为2011年1月27日。前郭XX应在2011年2月6日前支付测绘工程款。前郭XX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省物测队要求前郭XX自2011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已不再发布同期贷款利率,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前郭XX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省物测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与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签订的《测绘合同》有效;二、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队测绘工程款214000元,并自201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测绘合同》约定,“测绘费用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双方均认可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为2011年1月27日,前郭县灌溉局应在10日内结算工程款。前郭XX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审法院判决前郭XX自2011年2月10日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前郭XX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按照年利6%计算利息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故对前郭XX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6元,由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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