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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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浏览:26次举报
2026-04-21

【基本案情】

徐某贵与张某琴于1988年相识,2014年4月经他人介绍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初期双方相处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分歧。2019年9月 ,张某琴患脑出血,徐某贵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纳医疗费等共计 8625.81元,并参与照顾。后徐某贵与张某琴之女熊某因照顾事宜发生争吵,就再未去医院照顾、看望。张某琴出院前,医院通知徐某贵办理出院手续,徐某贵以张某琴尚需治疗及自己身体原因无法照顾为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张某琴回家。张某琴由女儿熊某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家住。两天后,徐某贵到熊某家看望时与熊某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再未见面也无联系。2020年5月,张某琴被女儿熊某送回家,因徐某贵不在家 ,熊某报警,警察打电话联系上徐某贵,徐某贵称住房并非自己所有 ,张某琴回家未果,被女儿送往某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同年 4月14日,徐某贵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于 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陕0112民初78**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贵的 诉讼请求。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且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23年4月6日徐某贵再次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张某琴认可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无果。

另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张某琴为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工资较低,其因患脑出血等疾病导致残疾且需长期服药,现无劳动能力。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陕 0702民初20**号判决:

一、准予徐某贵与张某琴离婚;

二、徐某贵支付 张某琴过错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三、徐某贵支付张某琴经济帮助金 30000元;

四、张某琴存放于徐某贵处的衣服、首饰等财物为个人所有 ,徐某贵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其搬离。

上述二至四项应履行内容,限本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徐某贵与张某琴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徐某贵在妻子患病初期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后与张某琴之女因照顾事宜发生争吵,不再去医院照顾、看望妻子,并拒绝为妻子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徐某贵看望妻子时,与其女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再未见面,夫妻感情进一步淡薄。徐某贵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继续与张某琴分居生活,且互未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两年以上;张某琴亦认为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其要求判令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徐某贵拒绝为张某琴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在熊某送张某琴回家时徐某贵未出面导致张某琴无法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养义务,系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 ,酌情确定由徐某贵赔偿张某琴3万元。张某琴因患脑出血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且患有慢性病需长期用药,其退休金收入远远不足以承担其医疗、生活等各项支出,属生活困难,徐某贵应依法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 。结合徐某贵收入等本案实际,酌定由徐某贵给予张某琴困难经济帮助 金3万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法释〔2020〕2*号)第87条第2款

一审: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2民初20**号民 事判决(2023年10月9日)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