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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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浏览:48次举报
2026-04-23


——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小某诉称:王小某(系化名)与王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8月28日王小某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张某承担 ,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故诉请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王小某满18周岁的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自己没有钱,还有网贷,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女)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2018年左右,王某去外地生活 。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某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

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6年1月至本判 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

2.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王某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3.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 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主张2015年、2016年其与母亲住到中关村后,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王某予以认可,且王某自述其自结婚至今一直没有工 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 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予以酌定。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43条、第49条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