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郑小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57545718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2:00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浏览:42次举报
2026-04-21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 ,共计128000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14**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 决,提出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 (2022)豫04民终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5条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2022年3月28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终16**号民事 判决(2022年6月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6日作出调整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