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为梁某宸父亲。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宸年满十八周岁止。蒋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经两次强制执行,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蒋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蒋某父亲已于2016年11月离世,后该房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某父亲名下50%的产权份额应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梁某宸母亲申请调查令后得知,蒋某与母亲早在2018年1月已公证放弃继承,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由蒋某姐姐一人继承。梁某宸起诉请求确认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损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故判决: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恶意放弃继承、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说不,维护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案例来源于最高院于2025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