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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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购房,在没有约定出资性质时如何处理?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继承浏览:281次举报
2025-12-08

关于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就是上述所列出的以下司法解释: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法律规定演变及案例



婚前父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变化,变化按照时间顺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2011年8月13日施行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赠与双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那么,法院如何裁判?律师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呢?我们来看一例案例,该案例来自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的,离婚时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适当补偿》


【基本案情】


   张某、张某1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3日育有一女张某2.婚后,张某1为照顾家庭,未参加工作。


   2016年2月27日,张某(买受人)与兰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房屋总价为332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不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关于购房款支付,2016年3月18日,张某某(张某之父)向林某成转账90万元,2016年8月2日,王某(张某之母)向林某成转账232万元。2016年8月2日,房屋所有权办理至张某名下。房屋目前市值500万元。后张某于婚内出轨,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张某1诉至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由张某1抚养,但对夫妻财产30余万元和房屋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案号:(2023)京0105民初3***号】


【争议焦点】

诉争房屋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视为对张某一方的赠与,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如果按照购房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该规定主要适用情形是指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该子女一人名下时,则房屋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与本案张某父母未全部出资有所区别。且将父母出资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对张某1一方明显不利,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更有利于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例外情形之规定。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当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考虑购房时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张某父母对此不具有预见性,且司法实践中罕见父母为子女资助购房时另签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情形。考虑张某父母出资比例高达97%,如果简单按照夫妻财产均分一般原则处理,则明显有违张某父母为子女提供、改善长期居住条件之初衷。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张某1抚养,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日之前向原告张某1给付当月抚养费2800元,至婚生女张某2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1给付折价款600000元

四、车牌号京EMxxxx 的奥迪牌轿车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1给付折价款15000元;

五、被告张某名下资金账户的证券、股票、基金,均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1给付折价款7500元;

六、原告张某1名下的存款,归被告张某所有。前述财产折抵后,原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张某给付折价款100000元;

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某1支付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30000元;

八、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主张。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如果适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考虑张某父母对房屋出资比例高达97%,且该房屋亦登记在张某名下,则可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视为对张某一方的赠与,这意味着张某1近乎净身出户,考虑其要抚养孩子且在北京无自有住房,判决结果对张某1一方明显不利。案件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正式实施,如果按照解释规定,考虑涉诉房屋购买于婚后,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张某父母出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判决结果对张某一方则明显不利。据此,如何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成为本案审理难点。

      回到过去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获赠的财产,如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这是认定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基本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的意识和习惯,导致该规定适用场景相对有限。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虽然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依然无法解决因种种原因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且因登记与赠与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能否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推定赠与意思表示也存在争议。进入民法典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又重新回到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变迁,在处理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遵循如下思路:(1)不突破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是对双方赠与;(2)不简单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即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并不直接推定为对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3)增加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过错、房屋升值等因素,以实现裁判结果的相对公平。具体至本案中,涉诉房屋由张某父母购买,可将所有权判决归张某所有,但考虑到张某1抚养子女,而张某婚内存在出轨过错,且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内显著增值,双方现有财产以房屋为主,最终酌情判令张某向张某1补偿60万元。


     本案作出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出台,但本案处理思路与后续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精神相契合,解决了父母出资情境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问题。最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后语】


      以上是针对没有约定的情况,那么如何证明已经约定呢?实践中会存在当事人一方给父母补借条的方式来达到“有约定”的证明,但离婚中的借贷关系不会在本案处理,一般另案处理。为定纷止争,父母若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最好赠与当时到公证机关做对子女个人赠与的公证。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