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部分出资的,对出资性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割时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对家庭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来看个案例《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2年1月分居。现,赵某诉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陆某于2021年购买了位于x区×街×号院×号楼×号房屋,购买总价款为579万元,其中贷款243万元,房屋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陆某表示涉案房屋由其父母出资300万元,剩余为其与赵某出资,父母出资为借款。赵某对陆某父母出资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借款性质,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案号:(2023)京01 民终2***号】
【案件焦点】
1. 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
2.该部分出资对房产的份额与归属的认定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赵某与陆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陆某主张其父母出资的300万元为借款,但其父母与二人并未达成借贷的合意,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陆某之母主张300万元是借款, 亦发生在赵某、陆某发生矛盾后,且涉案房屋亦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 故陆某要求在给予赵某房屋折价款时扣除该30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本院根据双方的意见,并适当考虑房屋出资、房屋还贷后,酌情判定涉案房屋归陆某所有,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 165万元;陆某主张分居后其向母亲刘某借款43500元用于还贷,要求在折价款中扣除,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 本院判定所欠刘某的借款由陆某偿还,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065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赵某与陆某离婚;
二 、赵某、陆某共有的位于x区×街×号院×号楼×号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28250元,赵某于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陆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 手续;
三 、所欠刘某债务43500元由陆某自行偿还;
四 、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 、驳回陆某的其他请求。
一审宣判后,陆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300万元款项是否为借款,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在陆某和赵某发生矛盾之前显示有与父母达成借款的合意,即无法认定是陆某父母的借款,陆某亦未能提供足以认定为借款的其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陆某与赵某婚后接受男方父母300万元钱款,并购置案涉×号房屋, 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00万元钱款系父母对婚后子女的赠与,并无不当。就案涉×号房屋如何在陆某和赵某之间进行分割。法院认为,虽然法院认定×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具体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价值的贡献等因素。首先,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2022年年初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财产共有关系。其次,案涉×号房屋除贷款外的336万元总购房出资款中,主体购房款300万元均由陆某父母出 资,即涉案房屋为陆某父母主要支付首付款购置的不动产,其对涉案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购房后第二年子女即诉讼离婚,若认定该笔款项系平均赠与双方,对陆某并不公平。最后,法院需要着重阐明的是,陆某父母在赠与陆某、赵某购房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赠与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赠与购房款的目的、生活习惯、家庭关系逻辑等进行。基于血亲和姻亲的天然差别,为婚后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 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蕴含着长辈对于陆某和赵某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陆某和赵某婚姻关系结束时,对 前述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加以考量。此外,结合陆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还贷情况及剩余还贷期内陆某要承担的贷款及利息也是本案在分割房屋需要考量的因素。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为897844 元。综上,对陆某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一审法院判决的房屋折价款进行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三项;
二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 、赵某、陆某共有的位于x区x街x号院×号楼×号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 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 款897844元,赵某于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陆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 手续;
四 、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 、驳回陆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后语】
婚姻关系缔结后,由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 还贷,已成为当下多数家庭的普遍选择。就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问题,《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 八条在倡导当事人提前订立合同,尊重当事人意识表示的基础上,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房屋判归考量因素作出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产生争议并非少数。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是父母出资行为 的性质;二是房产的份额与归属的认定。结合本案的裁判要旨,作如下分析。
第一,对于发生在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诉讼中当事人多主张 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共同投资行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情形下,法院仅能根据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推定。 离婚时一方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从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主张借贷的一 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进行严 格审查。对于对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资 购房款的目的、家庭成员的情感及利益等进行判断。本案中,基于血亲和姻亲 的天然差别,为婚后自己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 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承载着长辈对于夫妻二人后 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本案二审法官在分割房产时未认定前述父母出 资系平均赠与夫妻双方。
第二,对于房产份额与归属的认定,房产份额的分割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 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对家庭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 理补偿。在法律规范及诉讼实践中,对财产分割愈加关注客观实际情况,弱化 对父母出资意思表示的探究。本案中,涉案房屋首付款的六分之五均由陆某父 母出资,其对涉案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且考虑到陆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时间, 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还贷情况及剩余还贷情况,综合上述因素,扣除赵某应承担刘某的借款后,二审调整了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金额,此调整更为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