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时如果是两个孩子,那必然一人一个,这样大家公平;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如果是男孩,应该是判给父亲的,女孩才判给母亲;各种各样的“认知”都有,那么,有二孩的家庭,离婚时,直接抚养权利何去何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6月12日生育一女刘某乙(一审时满8周岁),2016年7月1日生育一女刘某甲(一审时未满8周岁)。2022年刘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京0108民初3*****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中,王某同意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刘某某要求刘某甲由其自行抚养,刘某乙由王某自行抚养。王某坚持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表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抚育,其具有较好的学历背景和教育经 验,且两个孩子均明确表示愿意同其共同生活,故由其继续直接抚养可以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且刘某某脾气不好,怠于履行父亲的职责,不适合抚养女儿。
一审期间,法院就抚养问题征询刘某甲、刘某乙意愿,刘某甲、刘某乙均表示希望由其母亲王某抚养。二审期间,本院再次就抚养问题征询刘某甲、刘某乙意愿,刘某甲、刘某乙与一审过程中表达的意愿内容一致,亦均明确表示希望由其母亲王某抚养,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坚决不愿分开。【改判案号:(2024)京01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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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二孩抚养权归属处理是否可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子女或不将孩子分开抚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孩子自身意愿及以后成长环境、成长所需物质等因素,法院判令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刘某乙由王某抚养。对于抚养费,不再互相给付。
对于101号房屋,双方同意共同居住使用,本院结合双方生活习惯、便于双方未来生活、照顾子女等因素,综合判定。
对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名下存款、公积金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余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判令王某名下银行账户款项、公积金账户内款项、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归其所有,由其向刘某某支付折价款448306元。
对于刘某某转业待遇,本院综合双方陈述、现有证据及部队出具的结算情况中载明的情况,转业待遇中属于军人个人财产部分应归刘某某个人所有,但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结合刘某某的军龄、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酌情认定为10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扣除,故本院判令刘某某名下各项财产归 其所有,由其向王某支付折价款920700元。
王某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 某主张刘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刘某某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 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 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 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如下:
一 、准许刘某某与王某离婚;
二 、婚生女刘某甲由刘某某自行抚养,婚生女刘某乙由王某自行抚养;
三 、王某名下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归王某所有,王某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448306元;
四 、刘某某名下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财产折价款920700元;
五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六、101号房屋归刘某某、王某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其中主 卧、书房、主卫由王某居住使用;客卧、储藏间、客卫由刘某某居住使用;客 厅、阳台、厨房、饭厅由刘某某、王某使用;
七、驳回刘某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 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 在父母抚养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利益存在冲突时,仍应优先考虑子女利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生活为原则。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处理不能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子女或不将孩子分开抚养,仍需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监护能力,结合孩子年龄、过往成长环境、监护现状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对于年龄差距不大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未成年子女, 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未成年子女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本案中,刘某乙已满八周岁,刘某甲将满八周岁,刘某乙、刘某甲在一、二审中均明确表示愿由其母亲王某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刘某乙、刘某甲不愿彼此分开。同时,刘某乙、刘某甲之间以及刘某乙、刘某甲与其母亲王某已形成长期稳定、彼此依赖的共同生活状态,刘某乙、刘某甲年龄差距不大,且长期相互陪伴成长,如分开抚养可能会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对未成年子女叠加造成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分开抚养居住将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亦不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法定事由,因此,婚生女刘某甲、刘某乙均由王某抚养更为适宜。刘某某对刘某甲、刘某乙有探望的权利,王某有协助配合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对缺乏事实及法律
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 、婚生女刘某乙、刘某甲由王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给付刘某乙抚养费5500元、刘某甲抚养费4200元,直至刘某乙、刘某甲年满 十八周岁时止;
四、101号房屋归刘某某、王某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其中主 卧、客卧、书房、主卫由王某居住使用;储藏间由刘某某居住使用;客厅、客 卫、阳台、厨房、饭厅由刘某某、王某使用;
五 、驳回刘某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 、驳回王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后语】
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孩抚养权的认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 面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体利益方面,二孩抚养权归属处理不能简单归纳为一方直接抚养一个 子女或不将孩子分开抚养,仍需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监护能力,结合孩子年龄、过往成长环境、监护现状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处理二孩抚养权时, 对于年龄差距不大或坚决表示不愿分离的未成年子女,从陪伴成长和相互帮助的角度出发,可将未成年子女不分离作为裁判考量原则。
在程序利益方面,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直接参与为原则,以间接参与为例 外。在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时可参照以下具体方式:对于具有独立表达能力和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当畅通未成年人直接表达的渠道,将未成年人的意愿表达作为当事人陈述予以固定,并赋予其一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表达能力不成熟或表达意愿不明显的未成年人,可通过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通过沙盘游戏、心理白描等专业化、技术化手段,辅助未成年人表达诉求,进而探知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以此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材料予以认定。对于不具备表达能力且表达意愿无法探知的未成年人,才可以通过强化替代表达的方式保障其 程序利益,如通过“亲子关系观察项目”或“社会观护员制度”进行第三方观察并形成报告作为证据材料。同时,辅之以录像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并将其电 子载体作为证据材料留案佐证。
在利益解释方面,为最大限度发挥儿童意愿表达和已探知到的相关儿童利 益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应当要求法官将法院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得 的儿童意愿或陈述,以及探知获得的关于儿童利益需要、现实情况等方面的衡 量要素,作为未涉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必要内容,并对其本人关于 此项内容的考量和权衡进行明确、充分的阐释。【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琳 张春城】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