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与男方吴某系吴小某、吴某某的父母。2021年李某与吴某离婚, 法院判决吴小某与吴某某由李某抚养。2022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 系,法院判决吴小某与吴某某变更由吴某直接抚养。2023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小某、吴某某的探望权,法院判决李某可探望吴小某、吴某某,吴某对李某的探望有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因吴某不协助李某探视吴小某、吴某某, 李某遂于2023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相关材料,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吴某,询问案件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吴某却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李某对吴小某、吴某某的探 望,理由如下: 一是李某曾利用搬家藏匿子女,还曾未经联系前往吴某住所抢夺子女吴小某、吴某某,与吴某的母亲发生争执,该过程致使吴小某与吴某某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健康问题;二是吴某认为李某无稳定工作,可能会再次藏匿子女甚至远走他乡;三是吴小某与吴某某经过上次的抢夺争执,可能并不希望李某探望;综上所述,吴某认为李某的探望可能会不利于吴小某、吴某某的身心健康,故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李某对孩子的探望。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了解情况时却得到了完全不同的案情反映。申请执行人李某称,自己曾长期抚养吴小某、吴某某,与孩子有深厚的感情基础。 在探望权的判决书生效后,其多次与吴某协商探望吴小某、吴某某,但吴某一年以来一直拒不配合,于是自己只好未提前联系即前往子女住所见面,见面时吴小某与吴某某并无抵触情绪,但吴某的母亲极力阻挠,才导致的孩子受惊。李某由此意识到仅通过协商沟通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长达五个多月的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205执3487号结案通知书,以执行完毕结案。
【案件焦点】
1. 在探望权的案件中,如何了解、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意愿,如何认定探望是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2.执行探望权 如何区分于财产类执行的强制手段,采取适合的执行措施并在执行中修复离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亲情关系、家庭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最高人民 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涉案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长期的诉讼纠纷中已积累了较深的矛盾,双方均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且双方都较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及时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观念,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也应通过理论观点和执行实践来分 析探望是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明确下一步的执行方向。
据此,法院制订的执行方案为:
第一,释法说理+家庭指导,向双方制发 《家庭教育令》,对双方释法说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双方明确监护职责改变思想认识。
第二,充分运用心理学理论、手段。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分析未成 年人的探望意愿,并通过心理疏导有针对性地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本案委托了专业的心理机构对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导和干预,心理疏导结果显示,两个未成年人内心仍渴望母亲的探望,并渴求得到父母共同的关爱和陪伴。
第三,实地“调查+跟踪”回访,上门调查跟踪回访李某的工作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吴某,让吴某打消李某探望后藏匿子女的顾虑。
第四,法院+妇联、司法社工联动保障,对涉案父母进行现场辅导,在执行法官与女性司法社工的见证与指导 下,促使李某正确行使探望权。最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吴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商作出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
【法院后语】
探望权执行的难点在于,探望权具有亲历性,无法替代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执行具有反复性、长期性。探望权难执行的根源在于离婚父母容易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和精神利益,将探望权演变为成年人的战场。
在该案中,执行法官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主要矛盾,通过释法说理、家庭教育指 导、心理疏导、实地调查、跟踪回访、法院联动等工作,全力维护了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且基于该案制定了涉未成年子女探望权执行的“联心桥”工作机制,对于解决探望权执行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 、探望权执行的难点
一是被执行人普遍抗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直接抚养人)常以各种理由消极配合“软拒绝”,如子女身体不适,上辅导班没有时间等;也有采取直接抗拒执行的“硬拒绝”,如将子女送往特定场所、隐匿子女等方式直接对抗执行。拒绝执行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双方家庭之间的摩擦、双方关系恶化、探望方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行为影响孩子学习等。探望权成为离婚后父母双方互相报复伤害、谋求利益的武器和筹码。
二是难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在一般的行为执行案件中,可由法院替代履行或对被执行人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 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贸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更增加了案件难度,不利于纠纷化解,甚至为日后探望权的行使埋下更大隐患。如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则可能将未成年人陷于无人监护的境地,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原则相悖。不仅如此,其他常规的执行措施如账户冻结、失信名单等,因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生活,都需慎之又慎。如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 的各种生活学习需求。以上特点,要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尽量采取调解手段,缓和双方的对立和冲突。
三是探望权执行程序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一般的强制性程序不同,探望权的执行是长期的、重复的而非瞬时的、单次的。探望权人至子女成年之前均可行权,探望权人只要行权受到阻碍即可申请法院执行,所以探望权执行相对来说是一个长期的、不固定的过程。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探望权纠纷时,未能妥善化解纠纷,就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一直抗拒执行,申请执行人一直重复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陷于往复纠缠之中,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联心桥”工作机制对破解探望权执行难的探索
为攻破探望权执行难困境寻求解决路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在探索与尝试中建立了“联心桥”工作机制。“联心桥”工作机制,是 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采用“法院+X联动配合”“说服教育、心理 疏导”等方法。
1. “法院+X 联动配合”,加强府院联动,凝聚各方共识。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一方面执行局与家事审判团队建立审执协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审执部门开展“碰头会”,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审判法官在审判时尽量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避免后期难以执行,实现案件审判与执行的无缝衔接,将法院执行力量与本院家事审判力量形成合力;另一方面,法院与社会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决家事案件 执行的独特作用,有效整合法院、公安、民政等机构的力量,建立执后跟踪及 帮扶机制,以联动合力达到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目的。对疑难复杂的家事案件先行研究,准确把握调解重点与执行难点。
2、“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家事案件中的探望权纠纷是法、理、情错综复杂的强烈矛盾体。案件执行需要强制力,更需要从“心”计议,唤醒“沉睡”的亲情。在执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 妥善处理法与情的关系,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以说服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柔性调解为主,慎用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手段为辅。以促成家庭关系和睦为 基本原则,以心换心,以情共情,化解心结。引入签约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 导、心理疏通,帮助妇女、未成年人真实表达意愿,提供当事人的心理评估报告,辅助成年当事人软化“对抗情绪”重建信任;协助评估分析未成年人真实的探望意愿,有针对性地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守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兰斯斯】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