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鲍某甲与刘某于2013年9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16日生育一子鲍某乙,于2016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鲍某丙。双方自2021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均一并主张鲍某乙、鲍某丙的抚养权。鲍某乙现与鲍某甲一起居住, 鲍某丙现与刘某一起居住。经法院询问,鲍某乙表示如果鲍某甲和刘某离婚,想和鲍某甲一起生活。
双方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处理鲍某乙、鲍某丙的探望权问题。双方明确,若法院最终认定孩子的抚养权一人一个,希望探望时两个孩子在一起。
鲍某甲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2)婚生子女鲍某乙、鲍某丙均由鲍某甲抚养,刘某支付每人每月抚养费5000元直至婚生子女十八周岁, 一并处理探望权,刘某每两周探望一次,寒暑假一人一半。
【案件焦点】
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时,如何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鲍某乙、鲍某丙现分别与鲍某甲、刘某居住,鲍某乙称愿与鲍某甲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鲍某乙、鲍某丙分别由鲍某甲、 刘某抚养为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 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鲍某甲与刘某离婚;
二 、婚生子鲍某乙由鲍某甲抚养、婚生女鲍某丙由刘某抚养,抚养费双方自行承担;
三 、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某小区×号楼××号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鲍某甲补偿款788000元;
四 、登记在鲍某甲名下的京AD××××号车辆、京AF5×x××号车辆均归鲍某
甲所有,鲍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补偿款77050元;
五 、鲍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某613955元;
六 、驳回鲍某甲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鲍某甲、刘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鲍某乙、鲍某丙分别由鲍某甲、刘某抚养并无不当。按照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要求认定本案探望权行使的原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 二项;
三 、本判决生效后(鲍某乙十八周岁以前)的开学期间,由双方轮流在每周五放学后,将对方抚养的孩子接至自己住处,周日下午6时前送回,寒暑假期间(以教委公布的寒暑假时间为准)双方的抚养时间各半,但应保证鲍某 乙、鲍某丙同时轮流跟随一方过春节(本判决生效后,首次过春节在鲍某甲处);
四 、本判决生效后(鲍某乙年满十八周岁后,鲍某丙年满十八周岁以前) 的开学期间由双方轮流在每周五放学后将鲍某丙接至自己住处,周日下午6 时前送回刘某处,寒暑假期间双方对鲍某丙的抚养时间各半,但应保证鲍某 丙轮流跟随一方过春节(根据本判决第三项确定最后一次鲍某乙、鲍某丙在 何处过春节后,下一年鲍某丙在相对方处过春节)。
【法官分析】
一 、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和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因此,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共同构成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亲权的主要内容。本案中,在确定鲍某甲以及刘某对于鲍某乙、鲍某丙的探望权如何行使时, 一方面体现了父或母在分别抚养一个子女时对于两个子女亲权同时实现的方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被分别抚养的子或女同时对于父或母情感交流及陪伴的需要。
二 、探望权的行使的原则
(一)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
婚姻关系终止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将长久存在。对父母双方的生活习惯、工作状态,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方式以及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等方面的状况最为了解的,仍然是曾作为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探望权行使的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识。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应以子女便利为先,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中,在鲍某乙与鲍某丙的抚养权由鲍某甲和刘某分别行使的情况下,希望可以通过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达到父母,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以有效陪伴鲍某乙、鲍某丙健康成长并有效增进兄、妹以及亲属之间情感联系的目的。
(二)兼顾父母便利
一般而言,父母有各自的工作、生活轨迹,或者父或母离婚后可能已经再婚组成新的家庭,还存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分处两地的情况。探望权的行使虽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对父母行使探望权便利性的考虑。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还应当适当考虑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如果单方面考虑子女利益,而对父母行使探望权时的利益缺乏关注, 可能会导致判决确定的探望权无法顺利行使,反而对子女利益并无好处。人民 法院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
本案中,鲍某甲与刘某均在北京生活,双方均要求每两周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两周一次的探望权行使频率并不会给鲍某甲及刘某的工作、生活带来明显的不便,而且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三)适当兼顾子女本人真实意愿
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利益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 时间等事项时,可以对孩子的意见予以考虑。但是由于子或女尚未成年,对事务的认知能力有限,且子或女的意愿可能受抚养其的父或母的意见影响,对此不宜作强制要求。本案中,鲍某乙、鲍某丙已分别随鲍某甲、刘某单独生活了一段时间,鲍某乙已满八周岁, 一审法院征询过鲍某乙的意见。二审法院在确定探视方式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二人对于兄或妹、父或母的情感交流以及陪伴需求,并兼顾了寒暑假以及传统春节与父或母一方家人的团聚需求。【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梁睿】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