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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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后能否要回?孔某与吴某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92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与被告吴某系同事关系,2023年12?因?作相识后,原告对被告展开追求。追求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赠与LV包、项链、???镯、??挂坠等财物,并向被告转账15000元?于购买?机。后被告明确表示双?不可能建?恋爱关系,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赠与财物及现?,并诉?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争议焦点】

恋爱追求期间,???愿赠与的财物,分?或追求未果后,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代理思路】

代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被告委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郑?红律师代理应诉。代理?围绕以下核?要点展开抗辩:

第?,案涉财物均系原告?愿赠与,赠与合同已成?并?效。原告主动发起联系、主动拉近关系,通过吃喝玩乐、赠送礼物等?式追求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表示“没必要花冤枉钱”“真的不需要”,原告仍坚持赠送,并明确表示“我保证”“?年就这?两次”“没事的别?疼”。赠与?为系原告为表达爱意、促进感情??愿作出,?任何附加条件。

第?,赠与财物已实际交付,?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根据《?法典》第六百五?七条、第六百五??条,赠与合同?财产交付时成?并?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就返还赠与物达成合意,亦?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第三,被告曾主动提出返还,原告拒不配合,应视为放弃接收返还财物。被告在明确拒绝原告追求后,曾多次提出将全部财物退还,并要求原告提供地址以便邮寄,但原告拒不配合。原告在放弃接收返还财物数?后,?以借贷纠纷为由骚扰被告,其?为已对被告?作?活造成严重困扰。

【法院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表达爱意、培养和促进双?感情向被告赠与案涉财物,赠与合同成?并?效。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双?就返还赠与物达成合意,亦?证据证明被告具有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恋爱追求期间赠与财物返还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恋爱追求期间的赠与,?般认定为?条件赠与。 赠与?为表达爱意、促进感情?赠与财物,不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财产交付后,?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2. 赠与合同的成?以交付为要件。 赠与财产?经交付,合同即成?并?效,赠与?不能任意要求返还。

3. 受赠?明确拒绝并主动提出返还,赠与?拒不配合的,不能事后反悔要求返还。 被告多次提出返还财物,原告拒不提供地址、拒不配合,应视为其?愿放弃接收返还财物的权利。

【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促进感情赠与财物,属于?常社交和情感表达范畴。赠与财产交付后,赠与??般?权要求返还。建议:

?赠与?:在赠与财物前应理性判断,避免因追求未果?主张返还,否则可能?临败诉?险;

?受赠?:如明确拒绝对?追求,应及时、明确表达拒绝意思,并妥善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如对?坚持赠与,可明确表示拒绝

接收;如对?要求返还,应积极沟通并保留证据;

?双?:恋爱期间的?额财物往来,建议明确性质(赠与或借贷),避免?后产?争议。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