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初,赵先生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曹女士。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同年12月登记结婚。赵先生是陕西人,为了给妻子一个家,他在杭州努力工作,承担了几乎所有家庭开支。曹女士换过多份工作,始终没有稳定收入,赵先生也没计较——他觉得,夫妻之间不必算得太清。直到2026年6月,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彻底击碎了这个家。那段时间,曹女士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却异常亢奋,说自己要做大生意,招了几个朋友搞直播、办舞蹈室。6月16日早上,赵先生发现妻子讲话逻辑混乱,劝她去医院,她坚决不去。当天下午,曹女士说要出去旅游,订了去信阳的高铁票,结果没赶上。两人只好打滴滴从
杭州回河南。路上,曹女士突然怀疑滴滴司机是**局派来的,要给家人发信息。家人以为他们被绑架,报了警。凌晨回到老家后,曹女士的父亲拿出安眠药让她吃,她却说“这是要害我”,坚持要去北京,甚至跪在出租车司机面前报警,说父母和丈夫都要害她。最终,曹女士被送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直到医生询问病史,赵先生才第一次知道——妻子早在2010年、2015年就多次因精神疾病住院,其中2015年因躁狂症住院治疗。而这些,曹女士在婚前从未向他提起过。她每天吃的药,赵先生一直以为是普通药物;她偶尔的情绪波动,赵先生只当是性格使然。赵先生找到我们时,整个人精疲力尽。我们代理此案后,调取了曹女士在驻某第二人民医院的多次住院病案,固定了关键证据。庭审中,对方辩称“双相情感障碍不属于重大疾病”“每天吃药丈夫不可能不知道”“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我们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属于婚前医学检查范围,是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
?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无法证明婚前已告知;
?原告在2026年6月17日陪同就医时才知情,起诉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争议焦点与被告抗辩】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三项抗辩:
1.双相情感障碍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且病情已稳定十余年;
2. 被告每日服药,原告作为丈夫应当知情,应推定已告知;
3. 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裁判观点】
1.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精神分裂症、躁狂型精神病属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范围,应认定为
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所患“分裂症、躁狂发作”即属此列。
2. 关于“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法院明确,是否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在婚前
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法院认定,原告在2026年6月17日陪同被告急诊住院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身患疾病。原告在此后一年内起诉,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典型意义与律师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婚姻的基础是坦诚。法律给了被隐瞒一方一把“后悔的钥匙”——《民法典》第1053条。但这把钥匙有使用期限:从你知道真相那天起,一年内必须行动。如果你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不要沉默,不要拖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郑小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