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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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能不能见到孩子?”——一位母亲的探望权诉讼之路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徐女士与张先生因探望权问题产生纠纷,从 2026 年 4 月开始,张先生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徐女士的探望孩子,徐女士已经好几个月没有见到孩子了,为此,徐女士曾咨询当地多位律师,但得到的答复大多偏负面,律师告诉她探望权就算判决也难执行,打官司打了也没有用,徐女士一度陷入犹豫,不知道是否值得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后来,徐女士专程到省会城市杭州找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郑小红律师。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及孩子实际生活情况后,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判断: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探望权是基本的亲权,是人权,剥夺孩子见母亲的权利是在伤害孩子,当探望权得不到保障时有必要诉讼,且法院会支持,首先看离婚协议有无约定探望时间和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也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起诉,探望通过分上学期间和非上学期间,上学期间一般会准许每两周探望一次,一次可以两天;非上学期间一般为寒暑假,寒暑假可主张集中探望,寒假一周到半割月,暑假 15 天到一个月,看具体情况。只要方案设计合理、证据准备充分、诉讼请求具体明确,日常周末探望、寒暑假集中探望及节假日探望均具有较大的调解和争取空间。

得到郑律师确切的专业意见后,徐女士决定委托郑律师代理,依法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郑律师围绕“可执行、可持续、有利于孩子”三个核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明确诉讼请求,细化探望方案将探望时间具体到周、月、寒暑假及节假日,避免“笼统探望”导致后续执行争议。

  2. 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设计可落地安排对日常上学期间、周末接送、寒暑假集中生活、春节前后探望、劳动节和国庆节探望等分别作出安排。

  3. 坚持调解优先,降低对抗 探望权纠纷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单纯判决未必最有利于实际履行。郑律师在诉讼中积极推动调解,力争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4. 明确协助义务,强化履行保障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被告负有协助义务,为后续探望权行使提供依据。


【调解结果】

1、刚起诉时,张先生拒绝调解,没有调解空间,因此案件进入正式立案等待审判;

2、案件进入审判后,法官联系调解,但不是正式开庭的调解,张先生态度经法官普法后稍有改变,但是依然不同意徐女士的诉求,所以,郑律师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非正式调解,引导对方请律师;

3、正式开庭的调解,2026年9月22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郑律师首先发表了意见,询问张先生这几个月拒绝徐女士探望是不是有什么心结,刚好趁今天这个机会说出来,看看能否消除。对方律师发表了意见,称探望权肯定要给,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双方律师开了好头,接着进行了 2 个多小时的面对面沟通,包括张先生的父母也来到法庭,沟通也比较顺畅,在律师的努力下,调解基本达成诉求,核心内容包括:

  • 2026年9月26日至27日,徐女士可接走女儿共同生活;

  • 2026年十一假期,女儿与被告及其家人生活;

  • 自2026年10月起,上学期间每月第2周、第4周的周五,徐女士可接走女儿共同生活,并于当周日晚饭前送回;

  • 自2027年起,暑假可于每年7月5日至7月20日、8月5日至8月20日集中探望,确保30天探望时间;

  • 寒假春节前集中探望5天,春节后正月初五至正月初十集中探望5天,确保10天探望时间;

  • 自2027年起,劳动节和国庆节徐女士可接走女儿共同生活;

  • 其他节日假期女儿与被告共同生活,若与周末安排重合,按周末安排处理;

  • 被告张先生对上述探望权行使方式负有协助义务;

  •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女士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确认、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探望权纠纷看似简单,实则是家事案件中“最容易判、最难执行”的类型之一。很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才发现,如果探望时间、接送方式、协助义务写得不清楚,后续仍然可能一次次陷入扯皮。结合本案,郑小红律师提醒:

一、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是对方“给不给面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不因双方感情好坏、是否按时支付抚养费而消灭,也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一方阻挠、拖延、设置不合理条件,都属于不履行协助义务。

二、探望方案要“具体到能执行”,不能只写“依法探望”

实践中,很多探望权诉请只写“原告依法探望婚生女”,这种表述在履行阶段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建议在诉请和协议中尽量明确:

  • 时间:每周几、每月第几周、几点接、几点送;

  • 地点:从谁家接、送到谁家;

  • 方式:是否可接走过夜、是否可带离本地;

  • 假期:寒暑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分别怎么安排;

  • 重合规则:节日与周末重合时以哪个为准;

  • 协助义务:对方应配合交接,不得设置障碍;

  • 特殊情况:如遇疫情、生病、考试等如何调整。

本案调解协议之所以具有较强可执行性,关键就在于把上述要素基本写清,而不是停留在原则性表述。

三、寒暑假集中探望,要“确保天数”而非只写起止日期

寒暑假是探望权争议的高发期。如果只写“暑假探望一个月”,遇到对方不配合时,实际天数往往大幅缩水。建议采用“起止时间段+确保总天数”的双重写法。本案中,暑假约定两个时间段并明确“确保30天”,寒假约定春节前后各5天并明确“确保10天”,即便因特殊情况调整,也有一个底线标准可以主张。

四、日常周末探望,频率要合理、可持续

周末探望安排不宜过高或过低。频率过高,对方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孩子也可能疲于奔波;频率过低,则难以维持亲子关系。本案采用“每月第2周、第4周周五接、周日晚送回”的方式,既保证了相对稳定的相处时间,也兼顾了孩子上学和对方家庭生活的节奏,实践中更容易长期坚持。

五、调解往往比判决更有利于长期履行

探望权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持续多年的亲子安排。判决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若一方内心抵触,执行成本很高,孩子也可能被卷入对抗。通过调解方式,让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行确认方案,通常更有利于后续自觉履行。本案以调解结案,既固定了权利,也降低了对抗。

六、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如果对方拒不协助探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先固定证据:保留微信、短信、通话录音、交接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明对方阻挠探望;

  2. 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法院可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 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如果对方长期、严重阻挠探望,且不利于孩子成长,可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之一;

  4. 及时咨询律师:不要自行“硬抢”孩子,避免从权利人变成被主张一方。

七、给正在经历探望权纠纷的当事人三句话

  • 不要因为对方说“你见不到”就放弃,探望权有明确法律依据;

  • 不要只提“我要见孩子”,要提出一套具体、合理、能执行的方案;

  • 不要等到矛盾彻底激化才找律师,越早介入,越可能把安排写清、把关系稳住。


办案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郑小红律师

领域:婚姻家事、探望权、抚养权、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扎实,注重学习提升,现担任婚姻家事部副主任,2021年2月被评为浙杭优秀律师,2022年4月取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