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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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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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汪XX离婚纠纷(重点房产分割)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彭XX(女)和汪XX(男)相差9岁,彭在大学毕业后来到汪的单位实

习,两人遂认识,汪XX为离异男士,懂得如何俘获女人,在汪的甜言蜜语下,彭沦陷了,后导致彭怀孕,彭因考虑未毕业遂没有留下孩子,汪为了表明心意不仅献血给彭,还不顾彭父母的反对毅然决然要和彭结婚,并对彭诉说了其第一次婚姻的不幸和背叛,保证婚后对彭加倍爱护并包容一切缺点,彭动了恻隐之心,冲破父母的重围和汪登记结婚,婚后彭怀孕,因不能过夫妻生活,汪便展现了本性对彭不闻不问,且从孩子出生后到4周岁,很少碰彭,后被彭父母发现,于是彭父母找汪沟通过程中发现汪疑似有婚外情,彭起诉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购买了一套房产,总计275万(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430万),首付由彭父亲支付120万,后汪将其婚前房产出卖后所得款先后转账给彭父亲各120万总计240万,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将汪支付的首付120万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并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将该首付的增值部分也列为其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最后判决彭只得70万余等。彭不服,委托上诉,本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系彭父亲通过出卖其房产所得款支付,汪在其后通过出卖婚前房产的方式还给彭父亲的行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因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的,不能纯商业化操作,不能机械化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份额,更不能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汪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发回重审。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汪XX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出售用于购买婚后共同房产,不能改变该房产的共有性质,一审法院分割未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房产市场价值、剩余按揭贷款的数额,兼顾双方当事人的贡献大小、孩子的抚养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改判彭X120万。


律师点评

二审法院裁判原则中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这个原则在法律规定中没有,但审判实践中会体现,即夫妻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并不一刀切均等分割,而是会考虑到双方购置房产的贡献大小,这点值得律师注意。


建议或意见:

在办理婚姻案件中,考虑贡献大小是一个考量因素,同时,因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特别是代理出资比较少的一方时(通常是女方),因着重陈述该方从其他方面对家庭的贡献,比如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等因素,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