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郑小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575457184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2:00)

咨询我
07:00-22:00

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294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黄某某为黄素娟和喻宜定的养子,自4岁开始便由跟随黄素娟身边,后黄素娟与喻宜定结婚并定居杭州,三人组成三口之家,后黄素娟与喻宜定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夫妻在去世之前曾到公证处立了公正遗嘱,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黄某某及其妻子继承。两夫妻去世后,黄某某到公证处去进行继承权公证,准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在变更之前必须要进行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告知他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方能进行公证。因两夫妇结婚没有其他继承人,黄某某无法走公证这条路,所以选择诉讼,但是诉讼也必须有被告,因找不到其他继承人,连被告都没有,如何诉讼?经本律师建议,由黄某某诉其妻子,于是黄某某委托本律师进行相关诉讼。

案情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其妻子不是继承人,该遗嘱公证由其妻子共同继承应为遗赠其妻子。遗赠的相关规定是受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财产继承。所以,利用这个法律关系,本律师向江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房产为黄某某一人继承。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文书,黄某某便可以到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

审判结果:

由黄某某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黄某某为黄素娟和喻宜定的养子,自4岁开始便由跟随黄素娟身边,后黄素娟与喻宜定结婚并定居杭州,三人组成三口之家,后黄素娟与喻宜定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夫妻在去世之前曾到公证处立了公正遗嘱,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黄某某及其妻子继承。两夫妻去世后,黄某某到公证处去进行继承权公证,准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在变更之前必须要进行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告知他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方能进行公证。因两夫妇结婚没有其他继承人,黄某某无法走公证这条路,所以选择诉讼,但是诉讼也必须有被告,因找不到其他继承人,连被告都没有,如何诉讼?经本律师建议,由黄某某诉其妻子,于是黄某某委托本律师进行相关诉讼。

案情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其妻子不是继承人,该遗嘱公证由其妻子共同继承应为遗赠其妻子。遗赠的相关规定是受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财产继承。所以,利用这个法律关系,本律师向江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房产为黄某某一人继承。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文书,黄某某便可以到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

审判结果:

由黄某某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等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  &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1330120********68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