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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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 “实际使用” 规则破局 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百万尾款

发布者:杨润冬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191人看过 举报

2026-01-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 A 公司为某医院医技楼项目供应混凝土,付款条件为项目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付清全部尾款。A 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双方确认总货款共计 268 万余元,B 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 80 万余元以项目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此前 A 公司曾起诉维权,但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未获支持。项目逐步启用后,B 公司仍拒付尾款,A 公司再次委托我方团队代理诉讼。

律师核心工作

作为 A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方重点开展三项关键工作:一是全面梳理证据链,检索到某医院官方发布的项目启用公告及公众号搬迁通知,固定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核心事实;二是精准适用法律,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的法律规则;三是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针对 B 公司 “未竣工验收” 的抗辩,提出 “实际使用即视为竣工,付款条件已成就” 的核心观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主张,认定案涉项目虽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竣工日期已确定,付款条件成就。最终判决 B 公司支付 A 公司尾款 80 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 B 公司承担。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关键在于突破 “形式竣工验收” 的表面障碍,抓住 “实际使用” 的实质法律要件。律师在案件中精准锁定核心证据,灵活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将看似未成就的付款条件转化为已成就的胜诉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提醒市场主体,合同履行中需关注项目实际状态变化,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找准法律依据,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益救济。


杨润冬律师(咨询热线15034411561)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事务部副主任、知识产权事务部主任,太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
11401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