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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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局胜诉:杨律师精准抗辩,捍卫债权执行权益

发布者:杨润冬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1970人看过 举报

2026-01-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某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张X未履行还款义务,融资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张X名下一处房产。案外人李X以其已购买该房产、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为避免债权落空,融资公司委托我方杨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二、核心挑战

李X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转账记录、收房缴费凭证等证据,主张其完全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且执行异议阶段已获法院支持,其抗辩逻辑看似完整,给本案诉讼带来不小压力。

三、律师核心代理策略

杨律师接手后,聚焦排除执行的四大法定要件,从证据细节与法律适用层面精准突破:

  • 深挖合同与款项漏洞:审查发现李X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无落款日期,无法直接佐证签订于查封之前;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发现所有转账均未备注 “购房款”,且存在频繁双向转账、多笔款项 “当日转入当日转回” 的情形,与正常购房付款行为相悖,杨律师当庭指出该资金往来更符合借贷或临时资金拆借特征,而非购房款支付。

  • 直击陈述矛盾要害:杨律师对比执行听证与本案庭审记录,发现李X对资金用途的表述前后矛盾,先称存在 “信用卡倒贷”,后又主张是 “港币兑换”“借款”,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说法,在庭审中重点强调该矛盾点,彻底动摇其主张的可信度。

  • 否定合法占有事实:针对李X提交的单次收房缴费凭证,杨律师提出,合法占有需体现持续性,李X未能提供收房后至查封前的物业、水电等长期缴费记录,仅单次缴费凭证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

  • 精准适用法律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杨律师明确指出,李X既未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于查封前、款项性质为购房款,也无法证实长期合法占有及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其主张缺乏完整法律要件支撑,不应排除执行。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杨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X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产;二审法院驳回李X上诉,维持原判。杨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为融资公司扫清执行障碍,保障了债权的顺利实现。

五、案例启示

本案胜诉彰显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杨律师通过拆解关键争议点,从证据瑕疵、陈述矛盾、法律适用三个维度构建严密抗辩逻辑,精准击破对方主张。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律师需紧扣法定要件,细致审查每一份证据,善于捕捉矛盾点,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力。


杨润冬律师(咨询热线15034411561)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事务部副主任、知识产权事务部主任,太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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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20********1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