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11日|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702民初672号 原告:A,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 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X西数第18户,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A诉B、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下称桦世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被告A,第三人桦世公司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7年10月22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华兰力拓上海XX2602号房屋,面积130.08平方米,价格5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被告以房屋价格过低为由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经第三人调解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被告A辩称:合同是我签的,没履行有我的责任,返还60000元有点多, 第三人桦世公司辩称:我们尽量协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A(甲方)、B(乙方)、桦世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购买B位于XX××区××楼××单元××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20××18,建筑面积130.08平方米,价款590000元,在定金条款中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定金30000元,甲方押房产证书至当地房管局收回(双方同意所有定金及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甲方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反悔不购买该房屋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A于2017年10月22日缴纳了30000元定金(由丙方即桦世公司代收)并出具收据,后由于A认为出售价格偏低,且房子想自己住等原因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为此A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合同签订后,A按照约定支付了30000元定金(按合同约定交由桦世公司代为保管),A因其认为价格偏低等原因不再出售涉案房屋,符合双方对于定金条款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对于A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30000元由桦世公司保管,其应将该30000元及时退还A,剩余30000元由A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30000元, 二、新乡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定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荆亚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