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09日|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民终1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津县XX,住所地:延津县XX, 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津县XX因与被上诉人A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津县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