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06日|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6民初2748号 原告:延津县XX, 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津县XX与被告A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津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龙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