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04日|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幼儿园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7民初1371号 原告: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幼儿园,曾用名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婴幼园, 法定代表人:A,董事, 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北街村花园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幼儿园诉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幼儿园撤回起诉, 原告封丘县城关镇阳光雨露花园街幼儿园已预交诉讼费313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下余3133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A 审判员B 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