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02日|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宁XX公司与A、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721民初487号 原告西宁XX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B),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XX, 被告A,女,1969年3月19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西宁XX公司诉被告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