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17年03月28日|8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代理本案中,代理人提出
张杰起诉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张某与牛XX于2015年1月16日在封丘县人民法院黄陵法庭调解离婚,离婚后,为了女儿的学业及更好的照顾女儿,牛XX独自带着女儿张盛涵到封丘县城生活,并将张X涵转入县城上学。张某诉称牛XX并未对张X涵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庭审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张X涵进行调查,张X涵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张某起诉牛XX要求变更女儿张X涵的抚养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封丘县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