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17年03月28日|6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接受委托后,我审查了一下李久坤提供的借条,并询问了有关借款事实的情况。之后,去法院调取了被告李兴志给法院提交的录音材料。并对录音证据提出了“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录音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录音资料中6分56秒处原告说明了涉案款项资金的来源,客观真实。至于10分30秒至12分19秒讲到原告曾经在赌场借给过被告一万元,与本无关,本案中被告签的两张借条,一张是一万三千元,一张是三万元,没有录音中提到的一万元。被告找原告借钱时是以做生意的名义借的,其提供的录音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在给付被告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是去赌博。被告根据录音资料推断原告在赌场有抽成没有事实依据,纯属猜测。”的质证意见。庭审时,被告说借款时没有借条,借条是原告后来逼着被告写的,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法院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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